針對這個問題
感謝c大的回答
最近從新找了許多資料
許多美國移民律師網站都明確指出
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BIA)1970/80年代的兩三個判例(全美適用)
移民官針對IR類別是不能單獨以30/60/90 rule來拒絕申請者
但是移民官可能會以其他理由來檢視申請者
這是申請時需要注意的不要被抓到小辮子
不過現在移民局的policy manual還是30/60 rule
60天之後送件應該是不會有任何差錯的
不過現在有Global Entry
如果等到overstay之後才送件
Global Entry是不是有被取消的風險?
所以還是在60~90天之內送件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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