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勞資權益] - 社會議題Susan · 2010-06-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在公司服務滿一年,期間我請假15 天出國玩,到了領年終時我沒有拿到,雇主回應是因請假太多,扣一扣都沒了,這是制度! 而後一直跟他們討,雇主補我年終,但是是拿我特休假還剩7天付給我算是年終,請問這合法嗎? PS.有特休假7天是我今年到7月滿兩年,先拿我的特休假去算感恩你的回答!社會議題All CommentsSierra Rose2010-06-23請問在公司服務滿一年,期間我請假15 天出國玩,到了領年終時我沒有拿到,雇主回應是因請假太多,扣一扣都沒了,這是制度! 而後一直跟他們討,雇主補我年終,但是是拿我特休假還剩7天付給我算是年終,請問這合法嗎? PS.有特休假7天是我今年到7月滿兩年,先拿我的特休假去算感恩你的回答! 1,領年終時我沒有拿到,雇主回應是因請假太多,扣一扣都沒了這是制度! 勞基法:第四十三條(請假)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病假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不包含例假日),事假期間不發給工資,況且請假出國事先有經過雇主准許,這個理由不成立!而且公司這個制度有沒有送縣政府審核通過?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三、延長工作時間。四、津貼及獎金。五、應遵守之紀律。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九、福利措施。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十二、其他。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2.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年度終結你特別休假未休,公司本來就要發給你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之工資。不能拿這信來充抵年終獎金 3.勞基法:第二十九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雖然勞基法沒有硬性規定雇主一定要發給年終獎金,但是如果其他同事有年終獎金,而你沒有,除非你當年度有犯過錯被記過處分,否則這也違反工作平等法原則! 工作平等法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Zanna2010-06-241. 除非貴公司有承諾給員工的薪資,有所謂的保障年薪 , 或是固定年終獎金,否則勞基法並無規定公司有發給年終獎金的義務,年終獎金屬於獎勵性質而非工資,公司依據內部規定發給年終獎金或不發給,並不違法2.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 雇主應發給工資 , 所以 , 你的年資已滿一年 , 應有7天的特別休假 , 若公司結算你應休而未休的日數換發薪資發給 ,是合法的 , 但如果是將你尚未到期的特休假 , 強制換為薪資發給 , 則會有爭議,若和公司溝通無效,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Noah2010-06-26勞動契約內容如有規定 雇主是要給的Una2010-06-24年終這種東西隨雇主要不要給,即使全年無休雇主不給也完全合法。Eartha2010-06-24今年到7月滿兩年在之前未滿2年時您是97年6月進公司98年6月滿1年98年6月~99年7月滿2年年假98年6月~12月有年假一般可能不會有7天98年6月~99年7月滿2年是可以依年度7天算這是制度其實公司會和你商量應該還不錯雇主回應是因請假太多,扣一扣都沒了這是公司制度也不能算不合法有出國玩有領到年終還請假還有工作換個角度雇主請問這合法嗎Related PostsLastDaysoftheIceHunters翻譯排行老二的悲傷...無法理解大人對於小孩談戀愛的想法?閱讀參考書目我這種說謊怎麼辦??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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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有特休假7天是我今年到7月滿兩年,先拿我的特休假去算
感恩你的回答!
1,領年終時我沒有拿到,雇主回應是因請假太多,扣一扣都沒了這是制度!
勞基法:第四十三條(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病假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30日,工資折半發給,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不包含例假日),事假期間不發給工資,況且請假出國事先有經過雇主准許,這個理由不成立!而且公司這個制度有沒有送縣政府審核通過?
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2.第三十八條(特別休假)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特別休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
一、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二、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因年度終結你特別休假未休,公司本來就要發給你 其應休未休之日數之工資。不能拿這信來充抵年終獎金
3.勞基法:第二十九條(優秀勞工之獎金及紅利)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雖然勞基法沒有硬性規定雇主一定要發給年終獎金,但是如果其他同事有年終獎金,而你沒有,除非你當年度有犯過錯被記過處分,否則這也違反工作平等法原則!
工作平等法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2. 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 ,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 , 雇主應發給工資 , 所以 , 你的年資已滿一年 , 應有7天的特別休假 , 若公司結算你應休而未休的日數換發薪資發給 ,是合法的 , 但如果是將你尚未到期的特休假 , 強制換為薪資發給 , 則會有爭議,若和公司溝通無效,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
在之前未滿2年時
您是97年6月進公司98年6月滿1年
98年6月~99年7月滿2年
年假
98年6月~12月有年假一般可能不會有7天
98年6月~99年7月滿2年是可以依年度7天算
這是制度
其實公司會和你商量應該還不錯
雇主回應是因請假太多,扣一扣都沒了
這是公司制度也不能算不合法
有出國玩
有領到年終
還請假
還有工作
換個角度雇主請問這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