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I-20是到2015,12,31。
但是我畢業的時間是2015,12,18,因此當我申請OPT時候,
我要先把我的I-20延長,而這份I-20的期限是2015,12,21~2016,12,20。
由於我送出I-485的時間是2016,01,26,我覺得我還在grace period,
所以我就沒有把最後一份I-20附上(也不知道當初為什麼就少付了一份),@@
因此我就收到了RFE了。
我是不是只要把我所有的I-20都附上,再加上我的I94表寄回去,
證明我的合法居留就可以了?
此外,我剛剛看了我的I-94,他的Admit Until Date是寫UNKNOWN,這樣是對的嗎?
不知道像我這種狀況,會不會影響我的EAD/AP?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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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畢業的時間是2015,12,18,因此當我申請OPT時候,
我要先把我的I-20延長,而這份I-20的期限是2015,12,21~2016,12,20。
由於我送出I-485的時間是2016,01,26,我覺得我還在grace period,
所以我就沒有把最後一份I-20附上(也不知道當初為什麼就少付了一份),@@
因此我就收到了RFE了。
我是不是只要把我所有的I-20都附上,再加上我的I94表寄回去,
證明我的合法居留就可以了?
此外,我剛剛看了我的I-94,他的Admit Until Date是寫UNKNOWN,這樣是對的嗎?
不知道像我這種狀況,會不會影響我的EAD/AP?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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