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是美國公民,與妻子去年結婚
妻子之前拿J1但是有兩年條款,所以不能辦綠卡
所以回國上班,度過這兩年,預計2018年五月可以把這兩年待完
然後我就想幫她辦綠卡回美生活了
這兩年我也回國上班,因為想跟他一起生活
我們2016年回國的,雖然五月就回國,但我的收入在2016年已達四萬,剛報完稅
我在每有房產,估價也有40萬美金的價值,只是仍有十萬的貸款
妻子在國內有多個房產,總價值應超過100萬美金,無貸款
妻子在美有存款5萬美元,國內存款破20萬美元
我與妻子在美有另一共同帳戶,內有5萬美元
我有以下幾個問題
1)我2017年在國內有上班,但收入全年換算成美金可能也才兩萬,達到不需要報稅的標準
我有需要報嗎??因為我2018想幫妻子辦綠卡
2)我2017年國內收入顯然不高,未來在幫妻子辦綠卡時是不是會被認定2017收入貧窮
必須提出自己和妻子有其他財產的證明
3)目前2017年才四月,是不是我下半年回美國工作幾個月,把2017年收入給衝高了。有
這種必要嗎?
4)我2018年甚麼時候可以送件幫妻子申請綠卡啊,我這兩年都跟妻子在國內生活,那是
送美國嗎還是送台灣就好,妻子2018五月兩年條款到期,我能提早送件提早面試嗎?
5)這兩年回國與妻子一起生活一方面是不想分開,一方面是移民官應該會問夫妻是不是
有一起生活的事實。變成我其實能在美國有高收入但卻只能在國內領低收入啊
若回美國衝高收入又是不是被刁說與妻子夫妻生活為假
妻子有兩年條款不能赴美與我生活啊
這個真的是兩難的問題
抱歉問題有點多。感謝大家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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