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一下,假設公司因為經營不善,請你一個月後離開,並承諾會開立證明給
勞動署說是会社都合より、但是自己在這一個月之內找到工作的話,還算会社都合より嗎
?還是算自己都合より了?
因為其實自己在公司提之前就感覺到苗頭不對,早就開始積極轉職了XD不過因為公司有賠
償金,加上擔心有自己都合より退職紀錄的話對以後簽證更新不利,因此想詢問一下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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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署說是会社都合より、但是自己在這一個月之內找到工作的話,還算会社都合より嗎
?還是算自己都合より了?
因為其實自己在公司提之前就感覺到苗頭不對,早就開始積極轉職了XD不過因為公司有賠
償金,加上擔心有自己都合より退職紀錄的話對以後簽證更新不利,因此想詢問一下大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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