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月初收到移民局的拒絕信
理由是我三年前有出境超過六個月 破壞了五年的連續性
但當初寄件表格上似乎沒有寫到此項?
(應該是持有綠卡滿五年 住滿三十個月?)
接著因為我不太確定預約了移民局的infopass
但前幾天去問後一點幫助也沒有
基本上他是說我到這個階段只能不服判決申請上訴
他無權跟我解釋判決 因為會被要求作證
所以我只能選擇在10/30日前是否要遞出上訴(又是一個六百塊申請費, 或找律師)
或是服從判決
然後現在又卡到我綠卡明年二月到期需要renew
想請教一下有沒有人類似狀況 或是知道這樣的狀況我該怎麼處理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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