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停薪的疑問 - 舊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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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在板上問過產假的問題..

但是最近因為有輕微宮縮現象,所以醫生開了證明請我要在家臥床休息(至少一個月)

今天一早把醫生證明拿去給主管,本來主管的口氣也是沒什麼大問題


但是後來主管跟大主管討論完之後

說HR只能給我最多兩個月(包括坐月子)

所以如果我現在因為宮縮問題請假一個月..

就代表我必須要做到生!?!?!?!

然後才能在生完之後好好坐月子一個月.

不然的話:他們有權利找新的工作人員,等到我休息回來也不能保證我的位子還在.


(但是他們也接了一句說:如果沒找人,當然會優先用你拉!!~)


目前我找到的法規是沒有規定"part time只能有兩個月產假."

我找到的法規是說:An employee may take up to 4 months of job protected

time off so long as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are met:

(1) The employee works for an employer with 5 or more employees.

(2) An employee may take longer than 4 months if her employer

provides more than 4 months of leave..........

第一點我們公司合乎標準.我們有超過五個人
第二點就別想了.我連四個月都很勉強了..別想再多請到五個月或是六個月..


但是第一點他沒有說到是<正式職員>才可以請假四個月..Part Time 只能請兩個月..

而且我特地問主管說:不可以留職停薪嗎?

他說留職停薪就是包括再這兩個月裡面..不然我就一定要辦離職.


難道我只能離職嗎??

畢竟華人公司不好進去..

好不容易幸運進去了..

但是為了懷孕這種正當理由要被離職?


想到不免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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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5-02-27
依照加州法律,若懷孕時身體狀況無法工作,可申請PDL 4個月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2-28
的確只要員工人數5人以上就適用,你可以把法規拿出來教育他
Ursula avatarUrsula2015-03-05
http://www.dfeh.ca.gov/res/docs/DFEH%20FAQs%20PDL.pdf
如果對方不肯配合,就依官方管道檢舉,公司就會受到震憾教育
Linda avatarLinda2015-03-06
而你就會重新拿回工作,甚至一筆賠償;反正比你離職好,是吧?
Connor avatarConnor2015-03-10
這些華人雇主就是需要懂規定的員工檢舉,震憾一番才知道怕
Gary avatarGary2015-03-14
而且PDL是job protected,不能把你fire;也不能事後懲罰報復
否則只要繼續通報州政府,他們就會被罰到脫褲,最後公司倒閉
Ethan avatarEthan2015-03-19
大推c大 這些人以為自訂的公司法令就是王法 欺人太甚
Freda avatarFreda2015-03-20
所以這樣跟他們玩一輪,你就有鐵飯碗了,會很多年沒人敢動你
Edwina avatarEdwina2015-03-24
如果公司有50人以上,你還可申請CFRA,再多休12週育嬰假
這也一樣是job protected;總之,不要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Leila avatarLeila2015-03-27
謝謝C大.我真的太太太感謝你了!!我今天在公司會議室
時.聽完就覺得有說不出的怪..但是又沒辦法跟他們辯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3-30
駁什麼.看完你的指點..真的是覺得..沒錯,不是我眼睛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3-31
花了看不懂..原來是他們故意玩這種遊戲..想到真的很
生氣!!~總之謝謝C大...如果有問題再麻煩你了>///<哈
Eartha avatarEartha2015-04-04
這些東西part-time也試用嗎?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04-05
推cchris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04-08
如果是contractor的話跟employee好像不一樣耶
Delia avatarDelia2015-04-08
PDL只要是employee就行,不分full time/part time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5-04-10
contractor本來就不是employee,另當別論;原po算是employee
Edwina avatarEdwina2015-04-10
CFRA則有較嚴格限制,包括工作長度/工作時數,原po未必符合
Oscar avatarOscar2015-04-14
但此例原po是無法上班,屬於disability,是法律重點保護對象
Linda avatarLinda2015-04-18
和CFRA(育嬰假)的嚴重性差很多,所以條件不一樣,較易符合
Leila avatarLeila2015-04-21
其實雇主不是不懂就是裝傻,想唬弄員工,通常拿出規定就縮了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04-23
如果還不會怕,那就是沒王法的公司;你只要肯出招,他就完蛋
而且你有一年的時間可以檢舉,不必趁著身體虛的時候和他耗
Xanthe avatarXanthe2015-04-27
明確告知公司你要申請,把FAQ讀清楚並給公司看;公司必須在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5-04-29
十天內回應;只要你符合條件(顯然符合),雇主就必須核准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5-05-01
而且你不需一次把4個月請滿,可以請一陣做一陣,或縮短時數
John avatarJohn2015-05-02
我是覺得樓上還是最好加個 disclaimer, "本人非加州執
業律師, 法律建議僅為個人見解"之類的.
Doris avatarDoris2015-05-04
不然人家要是真的掉了工作, 官司又沒打贏, 你會很麻煩.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5-07
這是直接從州政府官網上貼出來的規定,不是個人見解
Oliver avatarOliver2015-05-07
處理這些事情也不需要律師,低金額/小公司的案子律師沒興趣
Sandy avatarSandy2015-05-08
我上面說的並不是什麼法律建議,而是州政府白紙黑字的規定
Isla avatarIsla2015-05-10
你貼的只有一行網址可以說是州政府的官方規定,
Andrew avatarAndrew2015-05-14
其他關於法律適用性, 檢舉的成功率, 都是你的個人見解.
我也不是說你有講錯, 只是這種案子牽扯到的是一個人的
Harry avatarHarry2015-05-15
職業生涯, 你應該要用更謹慎的態度.
Yuri avatarYuri2015-05-17
法律的適用性是原po已經提出客觀事實確認,不是個人見解
Isla avatarIsla2015-05-20
沒有灰色地帶;原po只有被迫辭職vs依法爭取權益兩個選項
Jake avatarJake2015-05-22
辭職的話對職業生涯的影響更大,甚至以後就沒有職涯了
Agatha avatarAgatha2015-05-27
靜待原po回報後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