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問
由於我朋友與我目前正請一位房屋仲介幫忙找租屋,
其中,一位房東答應讓我們租半年,
但合約上卻寫著一年,下方再註明最少住滿六個月,可退押金。
仲介這一方則是看著合約上的租約期限,收取一個月的房租價錢為仲介費
(租約一年,仲介費收一個月)
讓我們覺得疑惑的是
既然房東可以接受半年租約,為何合約上不能寫半年,還要寫一年,再特別加註呢?
朋友說這似乎在新加坡很常見,之前有碰過幾個房東也是不願意寫半年契約
因為合約上的租約期限牽涉到仲介費,所以希望可以弄清楚,
板上若有人知悉相關事宜,麻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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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朋友與我目前正請一位房屋仲介幫忙找租屋,
其中,一位房東答應讓我們租半年,
但合約上卻寫著一年,下方再註明最少住滿六個月,可退押金。
仲介這一方則是看著合約上的租約期限,收取一個月的房租價錢為仲介費
(租約一年,仲介費收一個月)
讓我們覺得疑惑的是
既然房東可以接受半年租約,為何合約上不能寫半年,還要寫一年,再特別加註呢?
朋友說這似乎在新加坡很常見,之前有碰過幾個房東也是不願意寫半年契約
因為合約上的租約期限牽涉到仲介費,所以希望可以弄清楚,
板上若有人知悉相關事宜,麻煩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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