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問題沒有問得很清楚,好像被版主刪掉了
我重問一次,請大家幫我看一下
現在決定要辦綠卡了,但因為公司去年的營運沒有很好
(其實應該是不錯啦,不過大概是為了避稅所以沒有反應在tax refund上)
所以律師說,我必須是在payroll上的full-time的雇員
這樣我的薪資就會是公司支出的一部份
只要我有每個月領到我的薪水,就可以證明公司有ability to pay
我的問題是,full-time一定要是一星期40個小時嗎
我有時候會因為個案時間不能配合的關係,可能會少幾個小時
(例如上禮拜是36小時,這禮拜是39小時)
我問公司,公司說35個小時以上就算full-time了
請問勞工局或移民局對於full-time有別種定義嗎?
另外請問一下
full-time或part-time會顯示在payroll上嗎?
如果我某一天請了unpaid的假,結果該週工時低於35
這樣我還算是full-time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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