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板上的大家
我當初用觀光簽證進入美國
上個月跟已經是美國公民的男友結婚
說是結婚,但是手續還沒完全辦完
我們拿到了license,他們說兩個月內請有執照的人幫我們簽名
再將license寄回去,才算完成
我們目前已找到可以幫我們簽名的人,
等簽名完再寄回去
我想請教的是 (sorry,問題可能很外行,但我已經認真爬文過..請見諒)
這種情況我是不是仍是要等結婚手續都辦完
然後再去申請臨時綠卡,等到臨時綠卡下來之後
我才能去工作?
還是我辦完結婚的手續之後,就可以開始工作呢?
(這部份是聽說的,所以想請問大家..)
非常謝謝您的回答,回應板上或是站內信都可!!
感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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