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綠卡碰到一個問題 -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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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都已經送出去
指紋也都蓋了

他寄來一封黃紙需要initial Evidence of 出生證明

其實我已經有附一張醫院開的英文出生證明(修女醫院會直接有英文版無須翻譯)

不知道他有沒有漏看,反正我打算重寄英文戶籍謄本跟醫院的出生證明

避免又要補資料.

但是有一個問題,在戶籍謄本有註明我配偶改名的事,但是我填表

G-325a跟一些有other name used的地方沒填她曾經用過的名字.

醫院的出生證明是護照的名字沒錯(最新的)

請問這樣有沒有問題? 可以修改還是補寄甚麼呢? 還是沒差?

希望有經驗的可以分享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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