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直接回覆公告的爭議,所以另開一篇...
對上面那篇公告的第一點有疑義
如組務所提,這次罷免連署,因兩位連署發起人皆未符合500/200的資格門檻
所適用的應是組規<刪除板主>部份的2.2.8,亦即視同連署無效
也就是說罷免案一開始即不符連署程序
連署過程為無效之連署,並不存在連署通不通過的問題
公告第一點連署不通過的結論,應為誤用2.2.9所做出的判決
換句話說,一個月後應可依組規所定,對屆時復權的m板主再次提起罷免連署
以上如對組規有認知不足之處,希望熟嫻相關法規人士加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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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心的板友而言,這一個月內就請盡快讓自己符合資格吧...
連署發起 上站500/發表200 註冊時間滿一年
連署參與 上站300/發表100 註冊時間滿半年
而連署理由請仔細斟酌,以免被視為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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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亥俄級SSBN「海狼」
單車退二 俯角15度 10節下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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