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RFE通知,因為本身情況有詢問過律師,
但對於得到的回覆中提及須提供的戶籍謄本版本有些疑問
1. 提供出生時登記的英文戶籍謄本
=> 這個沒有問題
2. submit a curr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Record
=> 請問針對第二點,因為疫情關係超過兩年沒回台灣,
家人和我都已經被除戶,不確定最新戶籍謄本上是不是變成空白一片..
對於current這個詞...是要求必須申請2020/11月的最新戶籍謄本?
還是申請我們被除戶前,只要我們都在戶籍謄本上的最近一個月份的版本,
就可以了呢?還是說就算全部空白,也提供如上提到的兩種版本?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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