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間被冤枉為家暴案,到底能不能請人去查?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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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間被前夫陷害誣告精神家暴孩子。事後因經濟及各方面的匱乏及對方的財、勢力下。最後,獨立扶養十一年的孩子決定交給對方扶養。當時,為保護孩子,身為人母的我放下自己的尊嚴,承受身心靈的冤枉與委屈直至今。母子在強勢的陰霾下永遠的分離了。心靈之痛苦..,被冤枉至今精神的痛苦..,獨立面對惡勢力及見不到、擔心兒女的痛苦。他,..只想到其家人的團聚,卻硬生生的拆散母女、親情。我,每想到此心中的椎心之痛,..。厚道,因不願拿另一個孩子當金錢交易,婚變後我並未拿任何膳養費而獨立扶養孩子。沒想到這樣卻造就對方,因窮困的裡由誣告、陷害。...,有名的勢力團體,現實的幫助這種人。.....,我真的很冤枉、也很痛苦。現在雖因此也已經出家了,但是,當年種種的陰霾仍在內心深處隱藏、抹滅不去。...,好想、好想念無辜的孩子。乞求社會大眾能幫幫我,告訴我該怎麼辦?
Update:
回答001
沒有把事實在線上說明,是因為案情極為複雜及牽連許多隱私。且對方是一個非常勢力、危險的人。而我是一個無任何支援者,真的深怕一不小心又被陷害及吃官司。
目前,我已出家了。又受僧門中的規定和限制〝不可以打官司〞。因十分掛念孩子,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希望,能遇到真正的有心人事願意出面,並幫忙查明當年的冤案,還個人清白、讓個人能再跟兒女團圓。〝衷心感激十方人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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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ame avatarMadame2008-03-19
你的問題沒有說清楚,不容易替你詳細分析!
一般來說,若你已經獨立扶養孩子11年,而法定成年為20歲,已經超過一半,孩子的爸爸罪躲也只需要扶養9年,因此應該不會發生要求你分擔扶養費的問題.
看來你不能和孩子正常會面交往,探視權是法定的親子權力,是非監護人及孩子的共同權力!
你可以向[鄉鎮區公所]或[法院的家事法庭]聲請[酌定探視]的調解,讓專業的[家事調解委員]為你調解初一個對孩子及雙親都最有利的方案;通常的探視為:
每月1.3週或2.4週的週六上午10點至週日下午8點;暑假增加14天,寒假增加7天,若雙方不能約定日期時,以放假開始的第2天起算的連續日.
你可以先找公所調解委員會的秘書或是法院的[訴訟輔導科]先詢問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