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最近正在填寫DS260表格,現在對於旅美紀錄那欄有點疑問,
感覺應該蠻多大大有遇過,所以想請教一下~
我之前持F1/OPT在美國工作,但中間有去加拿大旅行過一兩天,
這樣旅美紀錄應該要分兩次計算還是算一次呢?
例如:8/30入境美國,12/1去溫哥華,12/2回美國待到6/1
這樣我要寫8/30~12/1和12/2~6月共兩次,還是直接寫8/30~6/1一次共九個月?
依照I94的旅行紀錄來看好像是要分開,但還是想問問看有無有經驗的人。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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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應該蠻多大大有遇過,所以想請教一下~
我之前持F1/OPT在美國工作,但中間有去加拿大旅行過一兩天,
這樣旅美紀錄應該要分兩次計算還是算一次呢?
例如:8/30入境美國,12/1去溫哥華,12/2回美國待到6/1
這樣我要寫8/30~12/1和12/2~6月共兩次,還是直接寫8/30~6/1一次共九個月?
依照I94的旅行紀錄來看好像是要分開,但還是想問問看有無有經驗的人。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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