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如果以VWP入境美國幾天
後來在加拿大以免簽待四個月
之後到加拿大墨西哥以外的國家幾天
再去美國幾天
是否還是算遵守了VWP的規定?
主要是好奇美國VWP會把在加拿大墨西哥的時間都算進去90天
那如果在這幾個國家以免簽或是觀光待了三四個月
美國會把這時間算做超過90天而違反VWP嗎?
或者是 其實那三四個月後 只要有離開北美
要旅遊或開會時再進入美國就仍然是符合VWP規定呢?
另外
如果進入加拿大EE池子 但還沒有收到邀請信
對於拿加拿大work permit 或是申請study permit會有影響嗎?
反之 已經拿了work permit或是study permit
是否仍可以進入EE池子 而不必擔心會影響以work permit or study permit入出加拿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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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在加拿大以免簽待四個月
之後到加拿大墨西哥以外的國家幾天
再去美國幾天
是否還是算遵守了VWP的規定?
主要是好奇美國VWP會把在加拿大墨西哥的時間都算進去90天
那如果在這幾個國家以免簽或是觀光待了三四個月
美國會把這時間算做超過90天而違反VWP嗎?
或者是 其實那三四個月後 只要有離開北美
要旅遊或開會時再進入美國就仍然是符合VWP規定呢?
另外
如果進入加拿大EE池子 但還沒有收到邀請信
對於拿加拿大work permit 或是申請study permit會有影響嗎?
反之 已經拿了work permit或是study permit
是否仍可以進入EE池子 而不必擔心會影響以work permit or study permit入出加拿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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