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妻子去年10月H1B/H4來美工作,計劃今年申請延期報稅後,
選以居民(1040)的身份報稅。
原本以為靠著版上的諸多討論,大多數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了。
沒想到還是卡關
1.
查問了一些資料後,發現有會計師表示
像我們這樣的情況,如果選擇以居民身份報稅
去年在H1B/H4護照生效前的海外收入需要納入去年的全年收入計算
以我們來說,就是在台灣的工作收入,也得報成美國收入的一部份抽稅
請問這點是正確的嗎?
(我們看了publication 519,覺得好像是又不是)
2.
承上,如果台灣收入也需要報稅的話。
請問該以減免各項扣除額之前的所得毛額,
還是扣掉各項扣除額後的所得淨額計算呢?
我們的問題在於由於去年在台灣的收入不算太多,
甚至不到所有所得稅扣除額的總額,因此得以免稅。
如果變成台灣的收入不用交稅,
反而要交稅給美國,好像也不太對勁。
3.
因為我要到10/15才能拿到居民身份,但去年的稅務是該退稅,
應該沒有遲繳稅需要罰款的問題。
所以等到十月十五號才開始寄發報稅資料是可行的嗎?
先謝謝各位好心解答的板友
--
選以居民(1040)的身份報稅。
原本以為靠著版上的諸多討論,大多數的問題都已經解決了。
沒想到還是卡關
1.
查問了一些資料後,發現有會計師表示
像我們這樣的情況,如果選擇以居民身份報稅
去年在H1B/H4護照生效前的海外收入需要納入去年的全年收入計算
以我們來說,就是在台灣的工作收入,也得報成美國收入的一部份抽稅
請問這點是正確的嗎?
(我們看了publication 519,覺得好像是又不是)
2.
承上,如果台灣收入也需要報稅的話。
請問該以減免各項扣除額之前的所得毛額,
還是扣掉各項扣除額後的所得淨額計算呢?
我們的問題在於由於去年在台灣的收入不算太多,
甚至不到所有所得稅扣除額的總額,因此得以免稅。
如果變成台灣的收入不用交稅,
反而要交稅給美國,好像也不太對勁。
3.
因為我要到10/15才能拿到居民身份,但去年的稅務是該退稅,
應該沒有遲繳稅需要罰款的問題。
所以等到十月十五號才開始寄發報稅資料是可行的嗎?
先謝謝各位好心解答的板友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