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Require Initial Evidence的信
信件內容大概是說我們當初交的
英文版結婚證書不能用
要交中文版+翻譯公證....
但是英文版結婚證書不是我們自己翻譯的
是戶政事務所給的官方結婚證書啊.....
有人遇過這樣的情形嗎.....?
(還是是因為戶政事務所改版過英文結婚證書?)
信的內容如下
https://upload.cc/i1/2019/06/08/nBZfw8.jpg

當初戶政事務所申請的英文版結婚證書影本如下
https://upload.cc/i1/2019/06/08/bQjuiI.jpg

是我一直搞錯本來就要用中文版+翻譯嗎
還是最近又新的規定...?
還是因為那顆官方章上面有中文所以不能用?
請問我該:
1. 去外交部複驗原本的結婚證書
影印後交上 複驗後的結婚證書影本
並在信中註明這不是翻譯後的文件, 是官方的文件
官員簽名處也用個便條紙註記
2. 去戶政申請中文結婚證書+翻譯+公證
交上中文結婚證書影本+英語翻譯
還是兩個都交上?
麻煩版主和高人指點現在要怎麼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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