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heng320 (啊 啊 乎)》之銘言:
: 今天稍早上網查案件狀態發現 i140 Case was denied。約三周前已經收過一次 RFE,
提
: 供?
: 目前我的身分是 F1 stem-OPT 到 02/2022。 EB2申請時是 140 485 file concurrentl
y
: 。?
: 目前還沒收到 denied的解釋信。
: 問題 1 我應該要Appeal嗎?
: 問題 2 由於我已經file 485 我目前的F1 身分還是 valid嗎? 是否不能出境了?
: 問題 3 我老婆在我送出case約一個月後也file 485,他的F1 OPT到 02/2021。 他在OP
T
: 結?
: 明天早上才能跟律師與雇主確認,半夜發現這個訊息真的震驚.... 煩請各位幫我解答
回復一下自己的文章,在昨天周一,雇主收到解釋信了。
基本上律師在file i140時 我的PWD就已經expired了。解釋信裡面說 valid date of PWD
是
並且第一次送出時候律師沒有附上 PWD, posting notice, 還有我的執照......
目前還在等待律師討論下一步該怎麼做,不過我已經做好要一切重來的心理準備。畢竟PW
D?
目前狀態是我已經拿到 combo card並且本身能繼續維持 F1 stem opt 身分到 2022/2(只
是
下面附上其中一段的解釋信 和全文。希望版主還有各位先進給我一點意見。 這種時候
除?
拒絕理由
https://imgur.com/3sb5OAm
全文
https://imgur.com/a/nXWa638
_——————————————————————更新線 1203———————————
———————
今天律師在我強烈要求之後給我看了他們打算appeal的內文.(request supervisor admi
nistrative review)
律師說因為雇主有在pwd期限內啟動招募流程 ( posting notice)所以希望officer可以ap
prove140......
在我看來完全浪費跟拖時間。
目前傾向找其他律師重新跑pwd
問題一 我可以兩邊同時appeal同時file pwd嗎? 未來會不會有問題
問題二 我目前還沒收到combo 卡的失效信 現在還可以使用嗎? 是否會有什麼風險?
--
Sent from my Windows
--
: 今天稍早上網查案件狀態發現 i140 Case was denied。約三周前已經收過一次 RFE,
提
: 供?
: 目前我的身分是 F1 stem-OPT 到 02/2022。 EB2申請時是 140 485 file concurrentl
y
: 。?
: 目前還沒收到 denied的解釋信。
: 問題 1 我應該要Appeal嗎?
: 問題 2 由於我已經file 485 我目前的F1 身分還是 valid嗎? 是否不能出境了?
: 問題 3 我老婆在我送出case約一個月後也file 485,他的F1 OPT到 02/2021。 他在OP
T
: 結?
: 明天早上才能跟律師與雇主確認,半夜發現這個訊息真的震驚.... 煩請各位幫我解答
回復一下自己的文章,在昨天周一,雇主收到解釋信了。
基本上律師在file i140時 我的PWD就已經expired了。解釋信裡面說 valid date of PWD
是
並且第一次送出時候律師沒有附上 PWD, posting notice, 還有我的執照......
目前還在等待律師討論下一步該怎麼做,不過我已經做好要一切重來的心理準備。畢竟PW
D?
目前狀態是我已經拿到 combo card並且本身能繼續維持 F1 stem opt 身分到 2022/2(只
是
下面附上其中一段的解釋信 和全文。希望版主還有各位先進給我一點意見。 這種時候
除?
拒絕理由
https://imgur.com/3sb5OAm
全文
https://imgur.com/a/nXWa638
_——————————————————————更新線 1203———————————
———————
今天律師在我強烈要求之後給我看了他們打算appeal的內文.(request supervisor admi
nistrative review)
律師說因為雇主有在pwd期限內啟動招募流程 ( posting notice)所以希望officer可以ap
prove140......
在我看來完全浪費跟拖時間。
目前傾向找其他律師重新跑pwd
問題一 我可以兩邊同時appeal同時file pwd嗎? 未來會不會有問題
問題二 我目前還沒收到combo 卡的失效信 現在還可以使用嗎? 是否會有什麼風險?
--
Sent from my Windows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