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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我想要確認:
當移民局收到結婚移民的申請 我這邊收到了Notice後
我就可以不用管OPT 90天 + 60天grace period 之後的violation了
就是說 我OPT 7月1號開始 目前還在找工作 準備在9月結婚
我們大概會在10月左右申請結婚移民
這樣應該是來的及對不對? 因為照之前版友的進度
從申請到notice下來 只需要2個禮拜內的時間
另一個問題... 結婚一個月內就申請結婚移民 我們還沒有共同的帳戶、保險
只有共同的生活照片而已 這樣移民局會不會有什麼疑慮呢??
最後一個問題 我正在用依親(父母是綠卡)申請綠卡 2006年11月申請的
現在的排期 (F2B 美國永久居民之21歲以上未婚子女)才到2003年7月1號
一旦結婚 申請結婚移民會不會跟這個衝突?
或是說 一旦結婚 F2B的申請就自動失效了??
非常感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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