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陣子公司開始幫我用EB2辦PERM,也和公司的委託律師有了接洽
今天收到律師的通知,因為我的職稱(Structural Engineer)
再對應我在公司的職位Engineer 3,律師說需要碩士加上2年工作經驗才可以辦EB2
我在前一個公司只有18個月的經驗,所以現在律師要我把缺的6個月想辦法補齊
現在有幾個問題請教並求證板上先進
1.我在目前公司的六個月資歷是否不能列入(律師說不行)?
2.我在台灣研究所期間都是兼職的研究助理(博碩士共7年,土木工程結構組)
這一經驗是否可以列為相關經驗 (律師說可以,但要我提供細節與工時)?
3.我另外有兩年的台灣全職博士後經驗,但是是與高等工程教育認證評鑑相關的工作
這一個經驗是否有機會包裝成與我目前結構工程師相關的工作經驗?
4.如果要列上台灣的工作經驗,一般來說可能要出具哪些證明?
因為律師是公司委託的,所以同事之間的感覺他多是站在公司立場
不會主動幫我們員工著想,所以上列疑問只好請教一下各位先進了,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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