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於母親F4的案子,總算跌跌撞撞要到了Packet 3跟Invoice ID
(很可能是寄丟了)
想請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規定Petitioner必須居住在美國。
但母親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長期不在美國居住,且經濟狀況不好,
有8年無報稅記錄。(我們有另外請哥哥當Joint Sponsor)
我們可以安排他在面試前回去美國住。但是有沒有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
才能被認可是"居住在美國"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為弟弟實際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國。
感謝版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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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可能是寄丟了)
想請教版友,就是好像有規定Petitioner必須居住在美國。
但母親的弟弟(本案的Petitioner)目前長期不在美國居住,且經濟狀況不好,
有8年無報稅記錄。(我們有另外請哥哥當Joint Sponsor)
我們可以安排他在面試前回去美國住。但是有沒有具體要做到什麼程度,
才能被認可是"居住在美國"呢?以及可能至少要待多久?
因為弟弟實際上目前不想久待美國。
感謝版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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