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Notice from Lennox Lin - 波士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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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類似事件發生
但事後偷窺者將攝影器材及影片全部銷毀
死無對證
這樣被害者還告的贏嗎

※ 引述《alvis (IntheDayToCome)》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簡單介紹臺灣誹謗罪:
: 我國現行刑法及特別刑法體系對名譽權之保護為數不少,本案情況屬於我國刑法310條
: 的誹謗罪, 誹謗是指摘具體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例如隨意傳述某人針孔偷拍、某人
: 有婚外情,均構成誹謗罪。一般來看,原投宿女版友是有可能觸犯本條之罪。
: 但是, 刑法為免因妨害名譽之處罰而箝制言論之自由,反而有害於社會,因之對下列情
: 形不予處罰:
: (1).對於所誹謗之事不但能證明為真實,而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並不涉及私德者。
: 例如:指摘某獸醫在診所廁所馬桶前裝設針孔偷拍器材,此不涉及私德且又與公共利益
: 有相當大關聯,應負誹謗罪責之機會就不大。
: (2).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例如 : 原女版友的隱私權,以及其他未來可能投宿者的隱私權均毫無疑問為合法利益。
: 此外,即便發生地點是在民宅,既然存在合法對價關係,她的隱私權就應該享有十足保
: 障。
: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例如 : 當任何一位一般人看到某獸醫在診所廁所馬桶正對面設置針孔攝影機的照片時
: 會做何聯想,此皆可受本版版友公評之事。
: (4).在美國,言論自由在1st Amendment中享有至上的保障,有沒誹謗罪,是JURY說了
: 算,這種關於 content 的言論,受到嚴格檢驗 (strict scrutiny)的認定。在臺灣則以
: 上述提及原則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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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08-12-17
無論輸贏,我是一輩子都不會去給他看牙齒的
Ingrid avatarIngrid2008-12-20
難度會上升。這時候可以要求 有陪審團 。但是就像前篇人
Anthony avatarAnthony2008-12-22
說的,林某在這裡的貼文時在不合理(原來的被害者剛好也能
拿來佐證), 所以還是有原來的被害者還是有勝訴的機會
Dora avatarDora2008-12-27
--> 所以原來的被害者還是有勝訴的機會
Irma avatarIrma2008-12-29
(有陪審團的話是能拉高勝訴的機率,但是如果弄得不好也是y
更容易敗訴,算是雙面刃)
Bennie avatarBennie2008-12-31
畢竟原受害者有實際的物證-->照片。但是林某無法提出實際
的證明說他家真的沒有那些camera(It's difficult to prove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09-01-01
negative) 他能做的只有像他的貼文裡頭說的--> 人家不管
Joe avatarJoe2009-01-02
啦,她栽贓啦 (這能用照片證明嗎?)(連個對方栽贓動機都
提出不來,有用嗎?)
Agatha avatarAgatha2009-01-07
林先生現在也只敢嚇唬人而已,主要都是看受害人要不要告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09-01-11
個人認為這件事到最後就是不了了之 流為八卦
James avatarJames2009-01-15
剛來Boston的留學生,遇上這種事情的確會有點為難,訴諸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09-01-16
法律、告上法庭所需的金錢和時間不見得是初來乍到的台灣
Jack avatarJack2009-01-17
學生都能承擔的。林子豪醫師想必也是看準這點,所以不怕
Joe avatarJoe2009-01-20
撂下狠話想嚇阻受害者採取更進一步的行動,非常可惡。
Hedda avatarHedda2009-01-24
身有同感。真的是讓人很痛心,這樣子欺負自己的同胞
Quanna avatarQuanna2009-01-25
其實有很多道德規範這種東西是法律比較能全面性的保護
所以真的要看看我們的教育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為什麼可以養
Jacob avatarJacob2009-01-25
出正常人也能養出變態
Thomas avatarThomas2009-01-26
當下就要報警...
Iris avatarIris2009-01-29
要有陪審團也要這個案子有go to trial, 證據不足的話法院也
不能受理 就會變的不了了之
Hardy avatarHardy2009-01-30
證據足不足/可不可以是在法庭上審理 由法官判定
Dinah avatarDinah2009-01-31
那跟我說的不是一樣嗎 可能我用法院不對吧 我想說的是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