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期待荷蘭同志家庭來台 - 文化差異

Table of Contents

抱歉,各自節錄一小部分
因為我很疑惑...

: : 日前黃偉哲委員有一件陳情案,找我幫忙,
: : 是有關我國外交部拒發荷籍同性伴侶來台的依親「居留簽證」。
: : 我先說明,同性結婚在荷蘭是合法的。
: : 陳情人與伴侶都是荷蘭籍,他們在荷蘭是「公正註冊合法伴侶」。

: 兩位荷蘭人 在荷蘭的伴侶身分 以及同居的實質
: 可以啟發我國人民 為我國推動同性關係法制化提供助力
: 但這不是行政部門的領務局要操心的事
: 領務局的工作 必須有完全的法理基礎
: 把同性伴侶的實質 加以法理化 是立法部門的工作

原文本身就沒說清楚
所謂的「註冊合法伴侶」
究竟有沒有「婚姻關係」

因為在荷蘭是承認同居的
不論是異性或同性
同居和結婚一樣擁有同等的權利
若要說不同之處,在於同居的話
妻子不用冠夫性

我不太確定同性結婚的情況
但我想如果是合法的婚姻關係
有婚姻證書,台灣外交部應該不會拒發配偶簽證
當然這部分我也不清楚,台灣是否就是拒絕他國同性法定配偶簽證

但台灣不承認國外的同居法定關係
所以不論異性或同性,拒發配偶簽就說得過去了


--

All Comments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8-01-16
台灣/美國/多數法治國家都不承認同性結婚的外國結婚證書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8-01-21
所以這種證書只有在自己國家有效,到了法理不同的國,就無效
Zanna avatarZanna2008-01-22
就像一夫多妻的結婚證書們,在台灣/美國等國,不可能張張有效
Olga avatarOlga2008-01-24
我的無效是指:「不被承認」,畢竟到了外國,以該國法律辦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01-28
一個有主權的國家,有權力不承認別國發的某些文件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8-02-01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Now.to/1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