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明一下我的情況,
我於今年6/6結束打工度假,
今年5/1時,提出稅務確定申告+提前離境申告,
等於我將一年份的工作所得已全數申告完畢,
而當時是以"居住者"身分申告,
並於6/8收到最後一筆提前離境申告的国稅還付金。
當時離境前沒有去遷出地址(忘記了),
離境時在海關處在留卡已打洞。
在留卡上共有三份地址,第一及第二地址均有工作。
6/14 在留卡上的最後地址收到"第二份地址寄來的住民稅繳納單",共分為四期繳納,須繳到明年一月。
我想請問的是
1.會不會三個地址都寄住民稅單子給我?
2.會不會繳完後,明年又來一張。
(因為金額還能負擔,想說繳掉算了,但如果一來再來就...)
3.確定申告完畢也收到国稅還付金了,這種情況下 正常需要繳納嗎?
因為我第一次申告是在第二個地址稅務署申告,後來遷入新地址後所有資料都移轉到新住處的稅務署處理,因此離境申告也是在新稅務署處理,不確定會不會是舊稅務署更新太慢,同時也疑惑為什麼是舊稅務署寄出這張單子(第一個地址住的比第二個地址久)。
上網查有人說稅務申告跟住民稅是綁在一起的,而該稅務署也說若已確定申告完畢無須再次申告,但我又已結算完畢...。
税務署に平成29年分の確定申告書を提出された方
平成29年中の所得が年末調整された給与所得のみの方
還請大家多給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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