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2年時17歲年紀輕輕就嫁給了我前夫,前夫大我六歲,最後因為前夫外遇又欠債一堆,最後又對我施暴,在無可奈何之下,向前夫提出離婚的要求,當初前夫百般刁難,最後在公證所離婚,當時因為我年紀小不了解什麼是監護權跟探視權,律師也沒解說清楚,只是為了賺我公證費,最後前夫得到監護權,而我得到探視權,但卻沒說明清楚探視權益,導致前夫及前夫家人多番阻擾我探視孩子,最後在99年我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後也按規定上每
一位無奈的我.希望小孩可以判給我(聲請改定監護權相關問題)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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