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新屋鄉台61線超速被警察拍到後車牌,卻一次收到兩張罰單第一張罰單寫:超速65公里第二張罰單寫:汽車所有人提供汽車駕駛有43條1項兩款行為之汽車.第一張開罰8000第二張開罰16000...第一張可以理解,但是第二張看不出個所以然.當場並沒有被攔下或什麼,應該是被雷射測速拍到的....請問第二張可以申訴嗎???43條是這樣寫的: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
一個違規事件可以被開兩張罰單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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