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中華民國刑法題目 - 社會議題Gilbert · 2009-04-2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甲男某夜酒後駕車返家,路上撞到機車騎士乙男受傷倒地,甲男恐負刑責未將乙男送醫更加足馬力離去,推經路人A記下車號報警,並將乙男送醫,乙男幸僅皮肉傷無大礙,一小時後甲男為警查獲其酒測值達1.0毫克/公升,經移送法辦,乙男並提出告訴.問甲男應 負之刑責......社會議題All CommentsLily2009-04-25答:甲男涉嫌三罪,犯意各別,所犯罪名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因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而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成立,祇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則非所問,駕駛人之肇事逃逸,係在其過失行為發生之後,為規避責任,另行起意之另一行為。甲男所犯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過失傷害人罪、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而予以併合處罰之。一、刑法第185條之3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其構成要件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二者之範圍不能謂完全不明確,致飲用酒類後如何程度始能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則有賴檢察官舉證。在本件甲男之呼氣酒精濃度為 1.00mg/L ,亦即依常人之反應,其已達說話含糊、腳步不穩、可能會噁心之程度,再者,呼氣中涇渭分明濃度如達 0.55mg/L 時,其肇事率為一般人之十倍。可證甲男之呼氣酒精濃度1.00mg/L ,足以影響其判斷力及肢體協調能力,於駕駛汽車時自不能安全駕駛甚明。二、刑法第185條之4罪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甲男係領有駕駛執照之人,其對關於上開肇事者義務之規定,當知之甚明,然其仍於知悉肇事後,未停車下車查看並採取適當之救護及必要措施即迅速將車駛離,益見其顯有逃逸之意圖及逃逸之情無訛。核甲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罪名: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人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被害人已提出告訴,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既被害人已受傷且提出告訴,犯罪已至為明確…。Mary2009-04-25某甲應該有兩個層面的責任,一方面他已觸犯了「公共危險的傷害罪」,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伍佰元以下罰金。這是刑法方面的責任。二方面過失使人受到傷害,也要損害賠償責任,除了醫藥費的負擔,也可以求償精神上的損失。某甲肇事後逃逸,在刑法上的判決上,法官可能會以較重的判決處置,但也只能在刑度上為之! 2009-04-21 14:37:10 補充:酒後駕車肇事而發生過失傷人,互相有牽連關係,傷害是最後的結果,所以兩案取其重,因此會以過失傷人量刑之!Related Posts基本的性病知識資訊...+20關於環保訓練方面的問題食品科技系出路請問我想自己安排做健康檢查要做哪些項目呢??10點自然~~~百葉窗功用???((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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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罪,認無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關係,而予以併合處罰之。
一、刑法第185條之3罪名:刑法第185條之3其構成要件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二者之範圍不能謂完全不明確,致飲用酒類後如何程度始能謂「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則有賴檢察官舉證。在本件甲男之呼氣酒精濃度為 1.00mg/L ,亦即依常人之反應,其已達說話含糊、腳步不穩、可能會噁心之程度,再者,呼氣中涇渭分明濃度如達 0.55mg/L 時,其肇事率為一般人之十倍。可證甲男之呼氣酒精濃度1.00mg/L ,足以影響其判斷力及肢體協調能力,於駕駛汽車時自不能安全駕駛甚明。
二、刑法第185條之4罪名: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甲男係領有駕駛執照之人,其對關於上開肇事者義務之規定,當知之甚明,然其仍於知悉肇事後,未停車下車查看並採取適當之救護及必要措施即迅速將車駛離,益見其顯有逃逸之意圖及逃逸之情無訛。核甲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罪。
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罪名: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人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被害人已提出告訴,係針對行為人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予以非難,既被害人已受傷且提出告訴,犯罪已至為明確…。
一方面他已觸犯了「公共危險的傷害罪」,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拘役或伍佰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法方面的責任。
二方面過失使人受到傷害,
也要損害賠償責任,
除了醫藥費的負擔,
也可以求償精神上的損失。
某甲肇事後逃逸,
在刑法上的判決上,
法官可能會以較重的判決處置,
但也只能在刑度上為之!
2009-04-21 14:37:10 補充:
酒後駕車肇事而發生過失傷人,
互相有牽連關係,
傷害是最後的結果,
所以兩案取其重,
因此會以過失傷人量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