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二等親內是否能駕駛我的計程車? - 社會議題Jacky · 2010-04-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如題二等親內是否能駕駛我的計程車?聽說好像可以想確定一下另外如我的計程車給借朋友開不知道罰款是多少?謝謝知道ㄉ人回答已更新項目:如果只是駕駛車但無營業呢?社會議題All CommentsErin2010-04-24壹 二等親內是否能駕駛我的計程車?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持有 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 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 予他人駕駛營業。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 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 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 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第二項、第三項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 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輪替 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 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 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 駛營業第九十三條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 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 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 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 票據法者)經判決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 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 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四、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 者。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 執照處分者。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 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個人計程車行及合作社社員申請輪替駕駛之限制為何?個人計程車行及合作社社員申請輪替駕駛之輪替人需為車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配偶可以不同戶但直係親屬必須為同戶,且需備有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個人計程車行還需符合「三年內無申訴紀錄、三個無記點紀錄及五年無吊扣駕照紀錄及函轉警政單位查核執業犯罪紀錄合格者」。以上符合資格者備相關證件至管轄監理單位辦理輪替駕駛貳 如我的計程車給借朋友開不知道罰款是多少?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違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2010-04-21 22:15:53 補充:如果只是駕駛車但無營業呢?當為交通工具如不違規、肇事其實是很安全的只要駕駛人有合法的職業駕照一般警察也很認定《如果沒有營業事實最好是將營業車燈拆下》‧目前道路上有很多的計程車是個人、合作社計程車租給他人駕駛營業或是借用別人的營業登記證再使用‧以上是個人的一點經驗Related Posts酸性體質皮膚也會變得比較差嗎?關於土壤污染的幾個問題有無納的維骨力媽~請問歐盟原始發起國家是哪個國家?在飯店裡有哪些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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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除其配偶及同戶直系親屬持有
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
之情事者得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
予他人駕駛營業。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如因疾病或其他重要事故,
本人不能駕駛營業,需要僱用其他人臨時替代時,其受
僱人之資格,必須持有有效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
記證,而無第九十三條之情事者,且一次以一人為限。
第二項、第三項申請輪替或臨時替代之駕駛人應檢具有
關證明文件,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核准後,方得輪替
或臨時替代駕駛營業。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
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
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
駛營業
第九十三條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
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
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
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二、曾犯傷害、妨害自由、公共危險,或除強姦以外之
妨害風化等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者。
三、曾犯前二款以外其他刑事案件之罪(不包括違反舊
票據法者)經判決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
刑一部之執行而經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或行刑權時
效消滅後未滿五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四、最近三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違規記點
者。
五、最近五年內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
執照處分者。
六、最近三年內曾由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並經公
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者
個人計程車行及合作社社員申請輪替駕駛之限制為何?
個人計程車行及合作社社員申請輪替駕駛之輪替人需為車主之配偶或直系親屬,配偶可以不同戶但直係親屬必須為同戶,且需備有職業小型車駕駛執照及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個人計程車行還需符合「三年內無申訴紀錄、三個無記點紀錄及五年無吊扣駕照紀錄及函轉警政單位查核執業犯罪紀錄合格者」。以上符合資格者備相關證件至管轄監理單位辦理輪替駕駛
貳 如我的計程車給借朋友開不知道罰款是多少?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除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得將車輛交予符合規定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輪替駕駛營業外,不得轉讓車輛牌照或僱用他人或將車輛交予他人駕駛營業。違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處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2010-04-21 22:15:53 補充:
如果只是駕駛車但無營業呢?
當為交通工具如不違規、肇事其實是很安全的只要駕駛人有合法的職業駕照
一般警察也很認定《如果沒有營業事實最好是將營業車燈拆下》‧
目前道路上有很多的計程車是個人、合作社計程車租給他人駕駛營業
或是借用別人的營業登記證再使用‧
以上是個人的一點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