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件裁定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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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判書--刑事類共1筆/現在第1筆|友善列印|【裁判字號】100,交聲,772【裁判日期】1000421【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裁判全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772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陳勇村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以板監裁字第裁41-C00000000號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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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1-04-29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五千元,並吊扣駕駛執照十二個月,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原處分撤銷。以上監理站的處分撤銷改判以下處分:吊扣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也就是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四萬五千元,不用繳,但其他處分照舊。...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