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為傷者:疑行至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道之交岔路口,同為直行車,左方車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安&102-1-2)乙方:疑行駕駛時,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安&94-3)無照駕駛(處21-1-4)而甲方的醫療行為都是以最高等級的醫療,一直要求我們要付全部的醫療費用約9萬多元。但我上網找了一些相關的文,都是甲方為主因乙方為次因為何要我們全付起醫療的費用呢?對方可以申請所謂的強制險不是嗎?(代為我方先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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