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自由、權利及義務
人民享有自由,包括有【人身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意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等。
第七條(法律地位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
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
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
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
賠償。
↓↓↓這才是重點↓↓↓
那麼人民的自由、權利及義務該如何區分??
人民享有自由,包括有【人身自由】、【居住和遷徙自由】、【意見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集會結社自由】等。
第七條(法律地位之平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九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十八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十九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
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
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
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
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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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人民的自由、權利及義務該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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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自由是,當你在不違法的範圍內,你可以任意選擇要做什麼事,不做什麼事,比如言論自由,只要你不去侮辱、誹謗他人,那不管你說什麼都不會有人管你。
而權利及義務某種程度上是相對的關係。
權利是當你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時,你可以向國家要求保護,排除這項不公正的對待,換句話說,權利就是你可以要求國家必須做什麼事來保護你。
相反的,義務則是國家可以強制你要做什麼,不去做什麼。
而權利及義務有時也是相同的,比如第二十一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就是說國家保障你受教的權利,同時也強制你一定要受教育。
所以應只要分憲法上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