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什麼狀況下可以告同事性騷擾 - 社會議題Mason · 2011-06-23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一定只有女告男嗎若是對方只是在言語上使我感到感受敵意或冒犯呢我要蒐證嗎要的話如何蒐證被長官擋掉怎麼辦Update:謝謝各位精闢的意見社會議題All CommentsJoseph2011-06-26按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或「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情形之一者(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參照)。又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查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開規定者,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23條參照)。另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第28條、第34條第1項亦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前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但受僱者或求職者應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0條所定期間內,請求之)。而且,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所以當然要有人證或物證有利於案件訊釐清。人證就是證人,物證例如錄音(影)均可。長官擋下長官也違法。 Edward Lewis2011-06-24您好,簡單說來,只要你感到不舒服,被侵犯,對你而言就已經構成性騷擾以下是我針對,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所做的簡單大綱˙性騷擾之認定性騷擾認定乃依據當事人之主觀條件。即行為人之行為, 造成當事人感受不快或是違反其意願即可認定為性騷擾行為(兩者任一即成立)。而非以行為人之看法為依據。惟性騷擾行為成立與否,仍需綜觀客觀事實加以判斷。(其認定之方法請考下列認定準則) ˙性騷擾之認定準則台灣法院目前採用: 客觀說—合理女性標準。 (及一般大眾女性對此事件之感受)主觀說—被害人之主觀感受。至於性騷擾行為之直接證據ヽ間接證據ヽ情況證據並不為主要判決考量。 ˙遭遇性騷擾之處理方法:(1)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如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錄音或請在場之人作證。如不堪入目的文字或圖片。拍照或保留其檔案, 或請在場之人作證。如不當的身體接觸。當場喝止並於行為人對質, 或請在場人作證。(2) 如要求交換條件的性騷擾者: 建議錄音(3) 向管轄單位申訴: 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 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 向警察局報案, 或向場地主人提出申訴,由場地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警察機關處理。(4) 受理管轄機關(即雇主)應接受申訴成立調查小組, 視情況需要得以外聘專業人士(律師ヽ心理醫師ヽ諮詢師) 協助調查, 並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回報相關機構。並有義務作出懲處ヽ補救以及改善工作環境之敵意。違者得以行政罰鍰或與行為人受連帶責任。(5) 如管轄單位未進行調查, 違反性騷擾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職場性騷擾申訴單訴失職, 請向勞工局檢舉一般性騷擾防治,管轄機關失職, 請向社會局檢舉校園性騷擾或行為者為學生,請向行為人學校或是教育局檢舉 ˙性騷擾之申訴程序:(1) 被害人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2)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3) 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4) 2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5) 當事人對申訴結果不服, 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提出再申訴(台北市為勞工局) 2011-06-23 14:30:18 補充:不一定只有女告男,兩性雙方皆可, 這是非常主觀的不過如果只是你覺得有"敵意"或是"冒犯", 是否一般人會覺得是性騷擾就有待商榷了比較像是一般言語人身攻擊Jacky2011-06-23現在越來越廣泛了男也可以告女保存影像 或錄音 只要感覺不舒服 都有構成性騷擾 2011-06-23 08:45:10 補充:法律途徑處理Related Posts海洋跟海洋生物類的問題~請有研究的幫幫我:)請問深海魚油軟膠囊(幫我比較一下哪家好)歷史和人物介紹如何申請未成年子女美簽赴美同住?(我是唯一監護人)酒駕酒測值0.64,緩起訴處分還需吊扣駕照嗎?贈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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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當然要有人證或物證有利於案件訊釐清。
人證就是證人,物證例如錄音(影)均可。
長官擋下長官也違法。
簡單說來,只要你感到不舒服,被侵犯,對你而言就已經構成性騷擾
以下是我針對,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所做的簡單大綱
˙性騷擾之認定性騷擾認定乃依據當事人之主觀條件。即行為人之行為, 造成當事人感受不快或是違反其意願即可認定為性騷擾行為(兩者任一即成立)。而非以行為人之看法為依據。惟性騷擾行為成立與否,仍需綜觀客觀事實加以判斷。(其認定之方法請考下列認定準則) ˙性騷擾之認定準則台灣法院目前採用:
客觀說—合理女性標準。 (及一般大眾女性對此事件之感受)主觀說—被害人之主觀感受。至於性騷擾行為之直接證據ヽ間接證據ヽ情況證據並不為主要判決考量。 ˙遭遇性騷擾之處理方法:(1) 尋求證人及其他證據:如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錄音或請在場之人作證。如不堪入目的文字或圖片。拍照或保留其檔案, 或請在場之人作證。如不當的身體接觸。當場喝止並於行為人對質, 或請在場人作證。(2) 如要求交換條件的性騷擾者: 建議錄音(3) 向管轄單位申訴: 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者, 向行為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不知或不明者, 向警察局報案, 或向場地主人提出申訴,由場地主人將該申訴案送往當地警察機關處理。(4) 受理管轄機關(即雇主)應接受申訴成立調查小組, 視情況需要得以外聘專業人士(律師ヽ心理醫師ヽ諮詢師) 協助調查, 並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回報相關機構。並有義務作出懲處ヽ補救以及改善工作環境之敵意。違者得以行政罰鍰或與行為人受連帶責任。(5) 如管轄單位未進行調查, 違反性騷擾相關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職場性騷擾申訴單訴失職, 請向勞工局檢舉一般性騷擾防治,管轄機關失職, 請向社會局檢舉校園性騷擾或行為者為學生,請向行為人學校或是教育局檢舉 ˙性騷擾之申訴程序:(1) 被害人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提出申訴(2) 加害人所屬單位於7日內開始調查(3) 20日內通知是否受理(4) 2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5) 當事人對申訴結果不服, 得於30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提出再申訴(台北市為勞工局)
2011-06-23 14:30:18 補充:
不一定只有女告男,兩性雙方皆可, 這是非常主觀的
不過如果只是你覺得有"敵意"或是"冒犯", 是否一般人會覺得是性騷擾就有待商榷了
比較像是一般言語人身攻擊
男也可以告女
保存影像 或錄音
只要感覺不舒服 都有構成性騷擾
2011-06-23 08:45:10 補充:
法律途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