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住在CT
偶而會去NY的Flushing採買和吃飯
今年八月的時候又到Flushing打算吃韓國燒肉
Flushing香港超市後面有一個很大的停車場
我們把車開進去停
找到停車位之後
本來想說女友去換個quater買停車票
結果她發現可以刷卡
當女友在買票的時候
一個警察過來要我開走
因為那時候車上沒放停車票
我告訴他女友就在旁邊那邊買停車票
他一臉不想聽你講話的樣子 邊叫我開走邊離開
後來女友買了票回來 我們放著就去吃飯了 停車票上時間是 2:10PM
吃飯回來之後 發現在2:15PM被開了一張罰單
理由寫的是 NO STANDING-EXEC. AUTH. VEHICLE
我們回家之後提出申訴過
這幾天接到申訴結果是
Claim of purchasing a muni-meter receipt is not a valid legal
defense to parking in a restricted zone.
問題是
1. 我們停的地方是停車場 而且不是殘障車位 是大家都在停的停車格 這算是申訴理由嗎?
2. 這一張是$95 我應該繼續申訴還是就繳掉?
(我試過再點request hearing 但是似乎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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