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各位社工大大,兒少保社工如果接獲通報,按現行兒少權法,必須24小時之內處理,且須以當面訪視到兒少而原則,但如果案家拒絕讓社工進入,社工是否有權力可以強制進入案家家中進行調查訪視呢?為什麼?因為這部分的資訊,我目前查到的,只有看到兒少權法第70條第二項有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其委託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時,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師長��
兒少保社工是否擁有強制力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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