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某天 和朋友生日聚餐 喝了酒 後來去吃火鍋 過了兩個小時 才去千摩托車
誰知道 警察來了 測了酒測值高達0.68 變成公共危險罪 被抓去關一晚 重點是我很清醒 我在警局做的測驗都沒有問題 可是還是被罰了五萬塊錢!
開庭時 我已經向法官說過 不久我人不在國內 所以無法去上課 所以緩起訴不成立
現在說12月18日 要付清五萬元 重點是 我根本沒有能力付這筆錢!
而且我人在國外 ! 在期限內沒有付清 我只要回台灣 就會在機場被賭抓去關
那我想請問一下 ! 我查了查 看到追訴期是五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是不是五年後回台灣 就不需要付這筆錢 也不會被關?
誰知道 警察來了 測了酒測值高達0.68 變成公共危險罪 被抓去關一晚 重點是我很清醒 我在警局做的測驗都沒有問題 可是還是被罰了五萬塊錢!
開庭時 我已經向法官說過 不久我人不在國內 所以無法去上課 所以緩起訴不成立
現在說12月18日 要付清五萬元 重點是 我根本沒有能力付這筆錢!
而且我人在國外 ! 在期限內沒有付清 我只要回台灣 就會在機場被賭抓去關
那我想請問一下 ! 我查了查 看到追訴期是五年!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是不是五年後回台灣 就不需要付這筆錢 也不會被關?
All Comments
判了之後是看執行期
2012-12-14 18:42:36 補充:
緩起訴不成立就從新起訴
人在國外就缺席審判
判決定讞之後
中華民國刑法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第 85 條 行刑權之時效,因刑之執行而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能開始或繼
續執行時,亦同:
一、依法應停止執行者。
二、因受刑人逃匿而通緝或執行期間脫逃未能繼續執行者。
三、受刑人依法另受拘束自由者。
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
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
第一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7x(1+0.25)=8.75
判決定讞之後八年九個月後回台灣 就不需要付這筆錢 也不會被關
2012-12-15 00:02:00 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12-15 00:02:26 補充: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2012-12-15 00:02:57 補充:
第 83 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
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
算。
2012-12-15 00:03:05 補充:
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10x(1+0.25)=12.5
若無缺席審判
十二年六個月後回台灣 就不需要付這筆錢 也不會被關
現在84.85條 須合併計算 已無法像以前分開計算了
2.報告板大
緩起訴 只有檢察官有權力給
法官是不可能給的
板大所說應該為檢察官欲給版大之緩起訴條件
若板大無法滿足緩起訴條件
檢察官得依法取消緩起訴 正式起訴
那法官要如何判 就得依照刑法185條之3來處理
此處無法猜測
至於版大所說之五年 是五年內檢察官未起訴 就可消滅
但本案證據充分
檢察官可以用刑事訴訟法449條加以處理
就不需要開庭
那就會回到袁崇煥大大所回答之答案裡
本件「看起來」應該是尚未經審判,提問人錯將檢察官誤以為是法官。
這個所謂的 五年
是指 未經審判 或是五年內 檢察官 蒐證不齊全
五年內 就是無罪
可是....
你已經判決了 法院 判決後的追溯期 就會變成""2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