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人還在台灣,
前幾個月被A社內定,
寄資料過去申請在留資格。
但在等在留資格的這段期間我又得到B社的內定。
前幾個禮拜A社通知我幫忙申請的就勞資格證明書下來了,
我跟A公司說明希望去B公司上班,也不斷向他們道歉。
但A公司卻說既然我不去他們公司了,
就勞資格證明書就不寄給我。
我知道我的做法道義上也不太好,
但A社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不給我就勞資格證明吧
就勞資格雖然是公司幫忙申請的,
但核發的是入國管理局,
應該是屬於我的東西吧。
現在這種狀況我該怎麼辦。
我人不在日本也沒辦法直接去A社找他們理論。
現在跟A社也算半撕破臉的狀態,
也不太能反悔去A社上班。
我應該怎麼辦比較好呢?
想聽聽大家的看法或有沒有什麼我能用的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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