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申請的是婚姻綠卡,
原本遞的是英文戶籍謄本(當時不知道應該申請原始戶籍謄本)被退件,
現在正麻煩家人補申請,同時因為原始英文戶籍謄本要等一週,
我想先從出生證明這塊下手會早幾天拿到,
請問我家人今天已經從戶政事務所申請了中文出生登記並且拿了這個去台北馬偕醫院
開了英文出生證明,爬文知道拿戶政開的中文出生登記去翻譯公證最保險,
但70幾歲老人還得跑翻譯社實在太累了,我想問的是-
1.可不可以直接拿醫院開的英文出生證明去公證?
2.可以的話,需不需要再外交部複驗?
3.若這步驟完成,是否還需要原始戶籍謄本?
(我的理解是戶籍謄本是無法取得出生證明的替代文件)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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