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刑法問題求解~ - 社會議題Tom · 2015-05-15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一、刑法277條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278條(重傷罪)I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II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請問兩者有何不同?普通傷害第二項不就已經明訂致重傷者處��社會議題All CommentsCallum2015-05-151.普通傷害致重是後續的結果例如板大打我一開始只有腦震盪可是後來因為某些狀況造成我失聰這就是屬於普通傷害致重重傷害是一開始的結果例如板大直接把我眼睛打瞎就是2.理論上是刑法304....但還是要看狀況因為不排除某些狀況可以同時構成刑法3023.是4.這不一定刮花或許不成立但潑灑油漆是否成立�Yuri2015-05-15一、刑法277條與278條兩者有何不同?其中第二項不各以明定,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了嗎?前者普通傷害罪,即告訴乃論,後者重傷罪,則屬公訴且罰未遂犯,兩者第二項,所造程度相同,故一式認同。四、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告訴乃論】357條。毀損器物罪是以物品還能用,即不適�Anonymous2015-05-17科、併科、得併科意思是科就是可以單獨宣告罰金併科就是罰金與徒刑可以一併宣告得併科就是可以選擇併科罰金也可以選擇不併科罰金2015-05-1607:43:57補充:所謂(義憤)指的是基於正義而使人氣憤的行為例如你看到某甲虐待父母,你出面教訓某甲就是義憤...Related Posts自行車路線outlander和x-trail哪台比較好?不會有二次污染的空氣清淨機推薦?鄰居排放怪味環工研究所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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