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問題第185-4條肇事逃逸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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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2191號判決之見解,刑法185-4肇事逃逸罪,以處罰肇事後故意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是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是否有遺棄之故意,則非所問。所以學生問題如下:一、解題時,185-4之主觀構成要件,僅評價逃逸(故意)?二、若是針對逃逸部份評價,(有、無)過失逃逸(或是不能預見)之情形?請高手幫解~感恩(主觀構成要件這個部份就可以了)...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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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or avatarConnor2012-05-25
版主您好,我是兔子,以下是小女淺見,提供給您作參考^^刑法185-4之立法乃係一刑事政策學。立法院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之增修理由:「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參照。依照版主之問題,本條之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其客觀要件係「須駕駛機械動力之交通工具而製造交通事故,並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