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於通姦者規定..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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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於通姦者、相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對人民之性行為自由有所限制,請問大法官解釋第554號意旨,上開限制是否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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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avatarJohn2007-06-18

援交雖是兩個人事,但是法律上已經認定有些東西不能交易。換言之,跟人本身有關的不能交易,例如不能買賣人口、器官或貞操等。
因為人與人與人彼此人格是平等的,既然是平等,因此不能彼此買賣,所以法律禁止援交。

夫妻出軌,公權力不主動介入。妨礙家庭乃是只有配偶能提出告訴,其他人不能提告,檢察官也不能主動偵查;換言之婚姻是維繫家庭之基礎,而婚姻既然已經合法成立,就是一種契約。出軌等於破壞契約,當然另依方可決定要不要告,這方面公權力介入很低。

離婚分成兩願離婚跟判決離婚,如果是兩願離婚,要雙方當事人同意,並要證人判決離婚則要符合法定要件。
為何呢?
為避免夫妻某一方特別是男方,以單方面理由片面休妻,維持男女平等,因此婚姻不是一方之事,要解除契約當然要雙方同意。結婚既是契約行為,那離婚就是解除契約,當然要有特定理由才能解約。

以上各點都不侵犯人權,反而目的在保障人權,使平等能被落實。
Oscar avatarOscar2007-06-17
大法官的解釋是說:結了婚而且婚姻關係在持續當中之性行為必須受家庭的限制.
相姦者構成防害家庭239之相姦罪
你用想的就知道了呀,如果你老婆跑去跟別的男人一起完成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你會作何感想???
又或者,你跑去跟別的女人一起完成刑法第十條的性交定義,你的老婆會作何感想???
是會感到很開心嗎??
正所謂法是人民的情感所產生的,一般人都無法接受的事,法也不能接受
大法官也是人,他們也不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會作出上述的行為
又如你所問的,你想看看,如果社會秩序及家庭不受刑法239條的限制的話,那你的父母,老婆,兄長,弟妹.......他們就可以跟世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你不覺得很不衛生嗎 = ="
Lucy avatarLucy2007-06-17
當然是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