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刑法第185條..的問題 - 社會議題Todd Johnson · 2006-11-0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請問酒駕算是構成刑法第185條的"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嗎??為什麼關於酒駕的實例題都不討論這一條....如果不是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的定義是什麼...社會議題All CommentsElma2006-11-05駕車如被警察實施酒精濃度檢測,而超過規定的標準者,將受到以下的重罰: 一、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三、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四、如果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駕駛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為 0.11 毫克),將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 3 萬元以下的罰金。因為刑法第 185-3 條處罰類型為「抽象危險犯」,也就是不以發生具體危害為必要。其參考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的取締標準而訂定,認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其車禍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 10 倍,已經達到法律上所稱「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因此,倘若是未超過上述的標準,也就是在 0.26 至 0.54 毫克之間,但若輔以其他的客觀違規事實(如:蛇行或闖紅燈等),仍有可能會依「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以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嫌,被警方移送法辦。 這個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通常都是會被檢察官緩起訴就是給你一段時間好好表現不要再酒醉開車,好好做人時間到了後沒犯錯那麼就沒事了,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刑法第 185-3 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結論:喝酒不開車,是為了自己、為了家人、為了別人請勸告你的朋友和你週遭的人不要酒後開車。 結語:法律只是供人救濟之用,並不是萬能社會秩序的維護有賴於人們的溝通跟互信Related Posts我的全身皮膚都過敏怎麼辦?關於女性主義的問題...請有研究的專家幫忙回答~~育嬰津貼是不是已經通過了呢?急問!!旅遊對溫室效應...的問題塑膠塑膠塑膠塑膠
All Comments
一、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三、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四、如果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 2 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駕駛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為 0.11 毫克),將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 3 萬元以下的罰金。因為刑法第 185-3 條處罰類型為「抽象危險犯」,也就是不以發生具體危害為必要。其參考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的取締標準而訂定,認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其車禍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 10 倍,已經達到法律上所稱「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因此,倘若是未超過上述的標準,也就是在 0.26 至 0.54 毫克之間,但若輔以其他的客觀違規事實(如:蛇行或闖紅燈等),仍有可能會依「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以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嫌,被警方移送法辦。 這個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通常都是會被檢察官緩起訴就是給你一段時間好好表現不要再酒醉開車,好好做人時間到了後沒犯錯那麼就沒事了,也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刑法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結論:喝酒不開車,是為了自己、為了家人、為了別人請勸告你的朋友和你週遭的人不要酒後開車。
結語:
法律只是供人救濟之用,並不是萬能
社會秩序的維護有賴於人們的溝通跟互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