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懂得法律的大大:太太(已成年)被先生發現一些見不得人的事後惱羞成怒拋夫棄子離家出走,先生當下立即向派出所報案並且通報失蹤人口協尋,詢問過親朋好友大家都不知道太太身在何處(即使知道的朋友也不願意透露),太太的工作也早已辭去,數天後太太自行前往派出所解除協尋,並且向警方表明不願意返家後即自行離去,1個月後得知太太暫住高中女同學住處(在外租屋),請問:1:太太的同學是否處犯刑法第240條及243條?若是的話要如何提�
刑法第240條及243條的相關疑問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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