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40條及243條的相關疑問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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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懂得法律的大大:太太(已成年)被先生發現一些見不得人的事後惱羞成怒拋夫棄子離家出走,先生當下立即向派出所報案並且通報失蹤人口協尋,詢問過親朋好友大家都不知道太太身在何處(即使知道的朋友也不願意透露),太太的工作也早已辭去,數天後太太自行前往派出所解除協尋,並且向警方表明不願意返家後即自行離去,1個月後得知太太暫住高中女同學住處(在外租屋),請問:1:太太的同學是否處犯刑法第240條及243條?若是的話要如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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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12-08
問題1~3,均不會成立刑法第240或243條之罪。依據24.07庭推總會決議和誘罪構成要件有三:(一)明知其有配偶、(二)有惡意之私圖、(三)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版大所述情況,多是朋友之間的幫忙,雖然這些幫忙可能不是版大所樂見,但這難認有惡意之私圖,且版大之妻子,行動自如,並無受到任何限制,所以也並未置於任何人的實力支配之下。基於以上原因,所以不會成立第240之和誘罪。既然不成立第240條,就沒有所謂的「被誘人」,而243條��
Liam avatarLiam2011-12-07
拙見:既然是已成年人且明確表態「不回家」並且親自到警局去解除協尋,那就很明白的表示240、241都無法成立,同樣的讓朋友載著到處跑也不會有這個問題,只要是出自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另外,朋友間股利離婚的言語,本身也不會有240或243的問題,不過,如果精心蒐集證據倒是會有成立309或是310之類的問題。不過,小的認為,法律頂多只能在要解決關於權利上糾紛時讓自己站在有利的位置,可是要用來解決家庭問題,這似乎是無解,畢竟會走到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