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夥同乙二人至丙住處尋仇,但丙早有風聞,事先躲於他處,甲、乙二人至丙宅即持步槍朝丙宅屋內射擊,然丙住處並無一人在家。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一)甲夥同乙二人至丙住處尋仇,甲、乙二人至丙宅即持步槍朝丙宅屋內射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6條,第28條之普通殺人之共同不能犯1.我國刑法於94年7月1日修法後 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
刑法練習體,請前輩老師訂正錯誤地方。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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