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練習體,請前輩老師訂正錯誤地方。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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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夥同乙二人至丙住處尋仇,但丙早有風聞,事先躲於他處,甲、乙二人至丙宅即持步槍朝丙宅屋內射擊,然丙住處並無一人在家。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相關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一)甲夥同乙二人至丙住處尋仇,甲、乙二人至丙宅即持步槍朝丙宅屋內射擊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26條,第28條之普通殺人之共同不能犯1.我國刑法於94年7月1日修法後 第26條:{行為不能發生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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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 avatarAndy2011-04-16
你用反了,抽象危險是先行判斷的標準,具體危險才是後行判斷的標準舊法的不能犯,是以抽象危險為標準來判斷是否成立,主觀說或客觀說只是影響判斷的對象,並不是判斷的標準,在舊法時代,不能犯是要被處罰的,因此一個不能發生犯罪結果的行為,我們還要處罰行為人的情形,就不可能用具體危險來自圓其說,因為行為人根本沒有具體危險性。所謂的具體危險性,必須是實際在現場,客觀觀察一切行為情狀,來得出行為是否具備危險性,相對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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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 avatarUna2011-04-19
張澄哥我們又見面了~關務我考完了,英文大概拿90,但行政法考得蠻灰心的.我了解了: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構成不法構成要件事實,且對該條要保護的特體客體已經具備法所不容許及違反客體意願的風險,雖無實害產生,但已有危險,所以我概括如下:實害犯著手後具備抽象風險,就是未遂,實現具體危險就是既遂著一題雖然沒有人死亡,但是已經對殺人罪所欲保護客體"人"產生法不允許及違反客體意願之風險,雖然丙宅裡面沒有任何人,但是住��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1-04-18
174第二項,乃是具體危險犯。也就是說,你要燒你家的豪華別墅,那是你的事情,可是你讓火燒隔壁老王的麵攤,你就有事。2011-04-1916:43:33補充:小孝大大,你要減少一點法律術語來對付他...==a2011-04-1917:34:43補充:的確,熬過就可以啦。...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