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總題目~車禍刑責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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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平日以開計程車為業。某日為慶祝家人生日,特別休假一天,開其計程車載家人赴遊樂園遊玩。途中經過某住宅區時,雖看見限速30公里的號誌,但因平時附近車輛皆以高於30公里的速度行駛而過,交通警察也只在時速超過40公里時才加以取締,因此甲當天也以時速40公里的速度前進。*若此時有12歲小孩乙,未遵循巷口之暫停標誌,而突然自巷口騎腳踏車衝出,而被當時開車而過的甲撞擊,傷重致死,甲是否應負刑責?>甲成立普通過失致死因為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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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1-07-03
甲係以駕駛計程車為業,而其所駕駛者復為其執業之計程車,縱使係於假日載其家人遊玩,因而致人於死,但因與其駕車業務有直接關係,仍屬業務上之行為,自應負業務上特別注意義務。(採七十一年台上字判例之見解)甲以超出限速號誌10公里之速度駕車,雖平時附近車輛皆高於30公里行駛,亦不得認為即有此習慣之適用。就甲該超速行為而言,乃係"升高"造成其他用路人損害之風險,其行為本質亦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情形,如致生�
Olga avatarOlga2011-07-04
小的認為第一題應有個爭點是有關「業務」的爭議:判例89台上8075。所謂業務,包含主要業務以及附屬業務行為(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與主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聯者),但是如果是與前述之同類型之行為呢?學說與實務認知有所不同。學說通說認為,如果不是在執行業務,那不管是主要業務同類行為還是附屬業務,都不算在「業務」裏頭(但是此點我還要找一下書本確定出處)。所以本題會構成普通過失致死。實務則以前述判例為依。認為與主要業務同��
Leila avatarLeila2011-07-04
首先提醒你,如果甲有過失的話,在實務通說,應成立『業務過失』,而非普通過失致死。學說上也有認為本題可認是『業務過失』。其次,嚴格來說,刑法上的過失理論(學理上),不能以交通規則的違反,就直接論過失,仍應以基礎的過失理論(法定注意義務違反,預見可能性等等,學說不同),以及因果關係來討論。當然,法院實務多以交通規則來看,可是那是法院。不然,如果甲以時速200公里行駛,那應該就不會撞到乙了。又或是甲以時速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