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判決離婚勝訴,但監護權皆判給先生,我需付每月6000元子女扶養費,但我的薪資18000,如再外租屋加上扶養費6000,生活產生拮据,請問我是否能提出薪資證明,再上訴減少扶養費.
還有如無法按時給付時,對方是否會提出遺棄的告訴,請告訴我我該怎麼辦才好?
Update:
我是家暴受害者,和先生結婚12從沒向他拿生活費,去年96年9月20日被公公拿煙盒及打火機丟我,覺得忍無可忍身感侮辱跑回娘家,並以民法1052條第二項提告.今年7月10日判決勝訴
還有如無法按時給付時,對方是否會提出遺棄的告訴,請告訴我我該怎麼辦才好?
Update:
我是家暴受害者,和先生結婚12從沒向他拿生活費,去年96年9月20日被公公拿煙盒及打火機丟我,覺得忍無可忍身感侮辱跑回娘家,並以民法1052條第二項提告.今年7月10日判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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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無法負擔那麼多的撫養費,你可以提出相關證明,如薪資證明,租金資料或是稅單資料,請法院重新裁定撫養費金額.
對方提出遺棄告訴難以成立.只是若你們的撫養費給付已裁判下來,當你不依照裁判內容給付時,對方 會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以取得撫養費.
但是你收入18000元,收入算低,所以給個1/3 應該勉強行!
換個角度想,若由你扶養小孩,對方每月只付你 他的1/3薪水,你認為夠養小孩嗎? 所以....
怕你上訴提出減少扶養費用.結果可能非你預料的結局喔!
多用點心想,如何在往後的日子讓自己過的更好,及維持親子關係,這樣對你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