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教有關入籍成為加拿大公民的居住時間計算問題。
現在入籍條件為五年內住滿1,095天,成為PR前的居住天數一天可以算半天。
我成為PR前原本工簽過期申請新工簽時有約三個月的Implied Status,
後來不幸新工簽被拒簽,在90天內又申請恢復身分Restoration,
一直等到新工簽下來,期間都待在加拿大沒有出境過,
請問有人知道這一段期間(Implied Status和Restoration)可以算入居住天數裡嗎?
這些天數對我來說差了大概135天(四個半月)
實在很想早點申請入籍呀~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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