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國女人結了婚要冠夫姓嗎?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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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宋美齡嫁給蔣中正變成蔣宋美齡便有冠夫姓,那至於陸小曼.林徽音.張幼儀則是沒冠這又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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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m avatarLiam2010-02-26
從夫姓或冠夫姓是指婦女結婚後不用本姓而改用丈夫的姓氏,這是夫權婚姻的產物。有只用「夫姓」與「夫姓+本姓」兩種基本形式。在某些族群(如白族)中有入贅男子從妻姓的風俗。
現代國家的法律對於夫妻的姓氏有如下5種情形:
堅持妻從夫姓原則:瑞士民法典第160條中規定:「(一)丈夫的姓氏為夫妻共同姓氏。(二)新娘有權當面向公民身份登記官員提出要求,將自己原有的姓氏置於夫姓之前。」實行從一約定,無約定時從夫姓的原則。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2款就作此規定。允許雙方當事人任意約定原則。如原《蘇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18條就作此規定。妻子在姓名前冠以夫姓原則。1929年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就作此規定。保持各自姓氏原則。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1998年修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4條就作此規定。很多西方國家一般只用夫姓,如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便以夫姓聞世。不少女性主義者反對女性必須在婚後改從夫姓。
中國古代為「夫姓+本姓」的形式,如馬姓女子嫁與王姓男子,女子婚後特別是亡後就只稱「王馬氏」。1929年5月,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四編第三節第一千條,首次對「夫妻之冠姓」作了法律表述:「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現代男女平權觀念漸入人心,1998年6月17日《民法》第1000條修正公布為:「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1950年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作出了夫妻在姓名權上完全平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9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現代的中國大陸除了在族譜和墓碑外已經幾乎完全不用這種形式。
台灣、香港、澳門、海外華人舊時代中不少人則用「夫姓+本姓」作為婦女婚後的姓,如方瑀嫁給連戰以後叫「連方瑀」,但現在台灣因民法的修正,已經極少人從夫姓了。香港在正式場合中冠上夫姓的女性多為政府官員或名門望族的女性,例如陳方安生、范徐麗泰、葉劉淑儀、羅范椒芬、周梁淑怡、梁劉柔芬、林鄭月娥等。
日本,1898年頒布的《戶籍法》中規定「每戶都要有固定姓氏,子承父姓,妻從夫姓,分家後仍用原姓,不得任意更改」。二戰後的新《民事法》,雖然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婚前所定,或隨夫姓,或隨妻姓,但大多數日本女子婚後仍照日本的習慣隨夫姓。如果女子婚後不改夫姓,會在親子關係、財產繼承等很多方面遇到麻煩。所以今天的日本,仍然很多女性婚後改為夫姓,如何智麗嫁到日本從夫姓改名為小山智麗。不過,有不少人為了各種原因,婚後仍然保留各自原來的姓氏。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0-02-26
蔣中正、蔣宋美齡、陸小曼、林徽音、張幼儀都不是古代人,而是近代人。
我覺得這點一定要釐清。
Adele avatarAdele2010-02-27
古代的確要冠,但民國以後,會冠夫姓的女性就越來越少了,以我家而言,我祖母今年八十,有冠夫姓,但我外祖母沒有,我母親也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