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遷徙或行的自由?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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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新聞報導,『流浪漢佔據天橋』,天橋屬於政府為人民建設,理論上不用申請,有權可以自由使用,為什麼新聞又說不行?我的認知那邊有錯?詳細法律條文?當然我也不希望流浪漢一直在我家旁邊。那艋舺龍山寺前面屬於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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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1-12-11
版大您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天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對行人的規定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1-12-08
筆者覺得只要他們沒做什麼妨礙他人的事或者妨礙環境的事我們也不用計較太多和平常一樣經過就好了...
Leila avatarLeila2011-12-07
使用跟佔用,應該不太一樣吧......你在天橋上走來走去,是使用。你在天橋上躺著睡覺,別人都沒辦法走了,這就是佔用。
Iris avatarIris2011-12-11
1.公物提供公共使用,也要適當管理。因為公共財的特性也會造成濫用而削減公眾利用的公共效益,遊民的佔據並非一般性質的利用,也會會造成社會問題~2.龍山寺並不是公共用物,無法類比憲法上保障人民之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自由,否則為何犯罪還要被抓被關?憲法在第23條另有明文: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意思就是人與人是共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