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會因法官個人之觀點而有所不同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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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之弟與其妻互告家暴,同樣提出錄音譯文;當我弟是被告人時錄音譯文中記載女方喊你怎麼打我?而男方未回應,在庭上男方解釋說因女方是有意錄音懶得回應,但法官卻說並不代表男方沒有動手!
反觀在女方是被告人時,同樣在錄音譯文中男方說妳把我的腳踩傷了我要去驗傷,而女方也不作聲,但此案的法官卻說,沒作聲並不代表默認!
家事法官辦案難道較偏坦女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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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chel avatarRachel2006-09-13
刑事案件講求嚴格之證據,但要嚴格到何種程度?實務上實在難以訂出一個絕對分明之界線。供論罪科刑之證據,是該證據之取得係以合法之手段,該項證據始具有「證據能力」,也就是可成為該案件審判中列入斟酌之資格。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在本案中從證據本身所顯示出與案件構成要件該當性之關連程度,也就是說該證據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程度之高低,這就所謂的「證明力」,也就是法官運用「自由心證」之原則,對證據之功用做出判斷問題。也由於「自由心證」難以訂出一個具體之標準,因此,每個法官如何衡量一項證據之證明力,實在是難以一致的。「自由心證」之運用,在正反雙方各有所據實,最為困難例如:傷害案,告訴人舉出證人為詐欺前科之議員,被告所舉證人為善良百姓,但與告訴人有過節,二人所供恰好相反,如果你是法官恐怕很難決定採哪方之說詞,不是嗎?關於令弟夫婦互控傷害案件,同樣是錄音帶,同樣是一方指他方傷害、同樣對方默不作聲。其實這種情形再簡單不過了,因為基本上,刑事案件是不能以默不作聲推論被告確實有告訴人所指之行為的,否則,這種判決就是違背證據法則。想想被告在法官面前,都有緘默權可以拒絕回答問題,那法官能以這樣判被告有罪嗎 ?如果可以,那還叫做被告之權利嗎?因此,女方為被告案件之法官觀點正確。家暴問題,確實多少有偏向男生動手之可能性較高之傾向。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6-09-10
男方未回應,不代表男方沒有動手!
沒作聲並不代表默認!
都沒錯啊!這代表錄音證據的證明力還不夠讓法官形成確信的心證,如此而已。